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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柬埔寨投资如何才能依法合规?

发布时间:2024-01-28   
作者:林绍良    来源:柬埔寨投资促进网

2021年以来,柬埔寨制定和修订了包括《投资法》《商业企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通过明确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作为投资主管机构,规范主要法律形式、简化投资程序流程并缩短审批流程,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明确且透明的投资法律制度,吸引外商投资。

一、主管机构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是负责重建、发展和投资监管事务的一站式服务机构,由柬埔寨重建和发展委员会和柬埔寨投资委员会组成。该机构负责对全部重建、发展工作和投资项目活动进行评估和决策,批准投资人注册申请的合格投资项目,并颁发最终注册证书。

但对于下列条件的投资项目,需提交内阁办公厅批准:
1、投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
2、涉及政治敏感问题;
3、矿产及自然资源的勘探与开发;
4、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5、基础设施项目,包括BOT、BOOT、BOO和BLT项目;
6、长期开发战略。

二、相关法律
柬埔寨政府视外国直接投资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柬埔寨没有专门的外商投资法,对外资与内资基本给予同等待遇,其政策主要体现在《投资法》及其《修正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外国投资提供了保障和相对优惠的税收、土地租赁政策。此外,外国投资同样可享受美、欧、日等28个国家和地区给予柬埔寨的普惠制待遇。

2021年10月21日,柬埔寨政府宣布,新投资法已获得国王签署正式生效,新投资法将提供保障措施,以鼓励投资和实现工业多元化发展。

《投资法》制约所有柬埔寨人和外国人在柬埔寨境内的投资活动,对投资主管部门、投资程序、投资保障、鼓励政策、土地所有权及其使用、劳动力使用、纠纷解决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投资法修正法》是对《投资法》的补充和修正。在投资申请、投资项目购进与合并、合资经营、税收、土地所有权及其使用、劳动力、惩罚等方面给出相关定义,并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组织与运作法令》规定了柬埔寨投资主管部门即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组织结构、职权任务和运作方式。

《关于特别经济区设立和管理的第148号法令》(2005年12月颁布)规定了建立经济特区的法律程序,经济特区的管理框架与任务、对经济特区的鼓励措施、对出口加工生产区的特别措施、劳动力管理与使用、职业培训、侵权与纠纷的解决。

《商业管理与商业注册法》对商业公司的成立、组织、运作、解散、转让和变更做出了规定,对公司的类型进行了划分。

《商业合同法》规定了所有类型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释和执行。它也进一步详细地描述了某些类型的合同,比如销售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个人财产抵押和担保。

三、制度保障
柬埔寨政府为投资者提供了一定的投资保障,包括:

1、对外资与内资基本给予同等待遇,所有的投资者,不分国籍和种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柬埔寨政府不实行损害投资者财产的国有化政策;

3、已获批准的投资项目,柬埔寨政府不对其产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进行管制;

4、不实行外汇管制,允许投资者从银行系统购买外汇转往国外,用以清算其与投资活动有关的财政债务。

四、优惠政策

经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批准的合格投资项目可取得一系列投资优惠,包括:

1、免征投资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建筑材料、零配件和原材料等的进口关税;

2、企业投资后可享受3-8年的免税期(经济特区最长可达9年),免税期后按税法交纳税率为9%的利润税;

3、利润用于再投资,免征利润税;分配红利不征税;

4、产品出口,免征出口税。

五、鼓励行业

柬埔寨行业鼓励政策主要体现在农业和旅游业两个方面。

农业在吸引外商投资产业上,柬埔寨政府依据投资法对开发种植1000公顷以上的稻谷、500公顷以上的经济作物、50公顷以上的蔬菜种植项目;对畜牧业存栏在1000头以上、饲养100头以上的乳牛项目、饲养家禽10000只以上项目;以及占地5公顷以上的淡水养殖、占地10公顷以上的海水养殖项目均给予支持和优惠待遇。

旅游业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市都把发展旅游业作为首要工作之一,将旅游产业定位于“优先发展领域”“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来加快发展。

此外,《投资法》十二条规定,柬埔寨政府鼓励投资的重点领域包括: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创造就业机会;出口导向型;旅游业;农工业及加工业;基础设施及能源;各省及农村发展;环境保护;在依法设立的特别开发区投资。投资优惠包括免征全部或部分关税和赋税。

六、投资限制

《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2005年9月27日颁布)列出了禁止柬埔寨和外籍实体从事的投资活动,包括神经及麻醉物质生产及加工;使用国际规则或世界卫生组织禁止使用、影响公众健康及环境的化学物质生产有毒化学品、农药、杀虫剂及其他产品;使用外国进口废料加工发电;森林法禁止的森林开发业务;法律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此外,该细则还列出了“不享受投资优惠的投资活动”和“可享受免缴关税,但不享受免缴利润税的特定投资活动”。

《投资法》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作出规定:

1、用于投资活动的土地,其所有权须由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法人直接持有51%以上股份的法人所有;

2、允许投资人以特许、无限期长期租赁和可续期短期租赁等方式使用土地。投资人有权拥有地上不动产和私人财产,并以之作为抵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