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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

发布时间:2024-05-07   
作者:林绍良    来源:柬埔寨投资促进网


定义:
财产税也成为房产税、不动产税。是对拥有价值超过100,000,000瑞尔(约25,000美元)财产(土地、房屋、建筑物)的产权者每年征税的税种。

纳税人:
纳税人为该不动产的占有者、占用者或最终受益人。纳税人有义务在每个纳税年度的9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登记申报。

财产税税率及税费计算:

财产税税率为0.1%,税基为房产总价值(由财产评估委员会根据市场价值确定)的80%减去免税金额(即100,000,000瑞尔),税基=财产价值*80%-100,000,000瑞尔,应纳税款=税基*0.1%。


财产税免税政策:

1、属于农业用地的不动产(不直接和永久用于农业活动的任何部分不予豁免);

2、王国政府或政府机构的不动产(公营企业或国有公司的不动产不免税);

3、社区或个人拥有的纯粹用于宗教和慈善目的的不动产;

4、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拥有的不动产;

5、与国外技术合作机构拥有的不动产;

6、国家基础设施;

7、建在农业土地上的房地产,直接和永久地服务于农业活动;

8、尚未投入使用,且完成度低于80%的房屋、建筑物。但土地需缴纳财产税;

9、经济特区的不动产

10、其它:根据经济财政部公告,对逾期缴纳房产税的行政处罚(附加税金和利息)的豁免期限将从2023年底继续延期至2024年6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