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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代表性的工会组织机制有利改善劳资和谐关系

发布时间:2024-05-12   
作者:林绍良    来源:柬埔寨投资促进网

柬埔寨全国共有近600个具代表性工会组织,有权代表工人谈判和争取改善待遇和福利。劳工部发言人卡达翁向媒体披露,自2019年《劳工法》修正案生效实行后,具代表性工会组织数目正不断增加。2019年具代表性工会组织共564个,如今已增加至624个。

这显示政府并非如部份工会和组织批评,藉修改《劳工法》来限制工会权力,阻碍工会代表工人争取权益。

目前柬埔寨全国拥有6000多个工会,在1700万人口中,平均每2800人便有一个工会,是全世界工会组织“最密集”的国家。



柬埔寨规定只要超过10名工人同意,便可注册和成立一个工会,这比国际劳工组织建议的至少50名工人,或是部份国家规定至少占工人总数的20至30%,要来得宽松。政府制定和修改《劳工法》和《工会法》,旨在保障工人、雇员、雇主的利益、权利、自由,包括自由成立工会组织。


目前柬埔寨工业和谐关系不断提升,今年以来劳工部工作组成功解决了91.8%劳资纠纷,较2023年的80.95%显著提高。根据法规和程序,劳工部协调失败的劳资纠纷,将会移交仲裁理事会进行调解。

在5月1日有将近100名工人国际劳动节举行集会和提交请愿书,要求政府关注和改善工会和民间组织自由空间被限制问题。

柬埔寨是于2016年5月正式颁行《工会法》,过后先后对约20项条文内容进行修定。其中,国会于2019年通过修订《工会法》当中10条文,涉及工会操作、解散、领导人责任、最具代表性工会和少数工会权利和角色等。


修订后的《工会法》明确划分工厂或企业的少数会员的工会与具有代表性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在工会或企业已经拥有具有代表性工会(其代表性已被证明和仍有效),其他少数会员的工会没有权利要求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和要求超过法律、条规、集体协议、内部制度规定的权利和利益。事实证明,有关修法有效改善了工厂劳资和谐关系,鼓励和推进雇主和工人签订集体合同,减少劳资纠纷和非法罢工现象。